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取得立项批准的,应当在取得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后,依法申请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