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取得立项批准的,应当在取得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后,依法申请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