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在南沙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海域实行用海管理制度创新,海域使用权人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可以凭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支持下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授权在南沙简化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一)建设和维护公共航道、码头支航道、锚地和其他必要的海域疏浚项目;

(二)建设防波堤、挡潮闸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

(三)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活动;

(四)为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临时辅助性设施,且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海域原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