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港澳医疗服务跨境衔接,在符合条件的南沙公立医院开展跨境转诊合作试点,开展非急重病人跨境陆路转运服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医疗机构与港澳医疗机构共建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区域性医疗中心,开展检验结果互认,支持高水平医疗机构参与国际医院评审认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香港的沟通协调,推动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南沙医疗机构纳入香港医疗费用异地结算单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