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推动南沙与港澳建立职称与专业资格比照对应机制,符合比照对应关系或者取得相应职称证书的港澳专业人才,在高层次人才认定、人才和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香港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备案后直接提供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税务等领域的港澳专业人士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手续后在南沙提供服务。
支持南沙对重要产学研合作平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开展不定期的特殊评审,将其在境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成果、专业技术贡献等作为职称评价依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