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下列事项:(一)重点水污染物排放;(二)饮用水水源保护;(三)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生态流量管控;(四)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五)联合开展水生态环境监测;(六)河道保洁;(七)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