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下列事项:

(一)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生态流量管控;

(四)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

(五)联合开展水生态环境监测;

(六)河道保洁;

(七)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