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萍水河—渌水流域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每年协同开展监督不少于一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