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数据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数据的;

(二)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或者共享、开放渠道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已有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与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公共数据目录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数据汇聚至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的;

(五)未按照规定共享、开放数据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数据质量、安全管理的;

(七)篡改、破坏、泄露数据的;

(八)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行为的。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