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第四章 发展应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智能交通体系建设,推动智能道路系统、智能停车、智能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基础设施与运输服务、能源及通信网络融合发展,推进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公众出行等交通建设管理全流程数字化,提升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