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制造,培育推广智能化生产方式,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

鼓励制造业企业研发、应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提升生产过程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