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