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