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和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承担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织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发展、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理规划人才资源,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发展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