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专业技术人才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用人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范围,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