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积极推进卓越工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培养卓越工程师,鼓励企业和高等学校共同设计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实施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