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使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