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创新人才第四十三条有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取得报酬。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创新人才担任兼职研究人员或者兼职教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