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创新人才第四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根据需要设立、调整职称专业类别,推行代表性成果职称评审制度,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等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推荐技术负责人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