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完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等部门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制定并适时调整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