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创新人才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人才工作、教育、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支撑保障措施,培养、引进、使用、服务创新人才,建设多层次创新人才梯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