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创业的政策措施,支持创办科技企业。

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应当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分类指导、运行评估和动态管理,支持其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支持大学科技园组建高水平运营团队,建设专业服务平台,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提供创业辅导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