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第二十一条有效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用地需求。本市建立弹性年期出让制、土地租金年租制,合理控制高精尖产业用地成本;建立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机制,推进产业用地功能混合利用;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