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支持和服务保障在京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构建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等为骨干的实验室体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