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有效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