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养计划,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服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