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四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包括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可以依法入市、流转的财产用益物权和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财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具体办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