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