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章 组织登记第十九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