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章 成员第十八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