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海关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