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章 卫生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口岸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海关依法实施卫生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的,无需另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