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地海关应当按照口岸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结合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实施检疫查验,系统持续地收集、核对和分析相关数据,对可能跨境传播的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

海关开展传染病监测,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监测渠道,提升监测效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