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章 检疫查验第二十二条有效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除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外,应当由海关事先实施卫生检疫审批,并经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境出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