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章 检疫查验第十八条有效海关对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不实施检疫查验,但有证据表明该交通运输工具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除外。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得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添加燃料、饮用水、食品和供应品的,应当停靠在指定地点,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