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必要时,海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隔离:

(一)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

(二)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

(三)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其他情形。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拒绝实施卫生处理的,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责令该交通运输工具在其监督下立即离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