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