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