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三十条有效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