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