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十五条有效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