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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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