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安全负责,采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