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