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第九条有效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