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