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