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