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