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