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