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