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