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