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

经专家评阅,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