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4日